汽車法規
行車前應注意事項(規則89)
1.方向盤、煞車、輪胎、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、載重計與轉彎、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。
2.行車執照、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,均應攜帶。
3.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。
4.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。
5.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。
6.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。
行車速限規定 (規則93條)
1.行車速度,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,無標誌或標線者,應依下列規定:
2.在市區道路,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,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。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,市區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,郊外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。
3.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,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。
4.行經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泥濘或積水道路、無號誌之交岔路口、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、學校、醫院、車站、會堂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等公共場所出、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,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(1)(規則93-98)
1.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,在未劃標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。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,除應減速慢行外,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。
2.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,除起步、準備停車、臨時停車或轉彎外,不得行駛慢車道。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。
3.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,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,劃有路面邊線者,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其邊線。
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(2)(規則93-98)
1.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:
2.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。
3.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。
4.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,超車時得駛越,但不能併行競駛。
5.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。
6.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(3)(規則93-98)
1.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:
2.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,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。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,不在此限。
3.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,行駛速度較慢時,應在外側車道行駛,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。
4.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。
5.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,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6.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。
7.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8.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,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。
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(4)(規則93-98)
1.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、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,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,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。
汽車超車及讓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(1)(規則101)
1.行經彎道、陡坡、狹橋、隧道、交岔路口、鐵路平交道、道路修理地段、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,不得超車。
2.在學校、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、標線處所、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,不得超車。
3.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,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,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。
4.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,如車前路況無障礙,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,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
行駛狀況。汽車超車及讓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(2)(規則101)
1.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,後行車始得超越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,行至安全距離後,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。
2.聞有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,不論來自何方,均應立即避讓,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,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
3.遇幼童專用車、校車、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,應予禮讓。
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google.com.tw/url?sa=t&rct=j&q=&esrc=s&source=web&cd=6&cad=rja&uact=8&ved=0CDsQFjAF&url=http%3A%2F%2F140.127.232.72%2Fpage%2Flife%2Ftraffic%2Ftraffic002%2Flawlaw%2F9.ppt&ei=EcPSVLejAoWA8gWV6IG4Dw&usg=AFQjCNGKreF50FZddyNi5hS97qlgNOvmbQ
更詳細的資料: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