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人相關法規
行人路權:「行人路權」就是行人使用道路、優先通行的狀況。
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給行人使用的,車子不能侵占或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面;所以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,其他的汽機車都必須禮讓通行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:「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,無論有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」這個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”絕對路權”的概念。
另外,行人在行人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該被重視。
人行道與騎樓應該是保障行人行走安全的絕對空間,但是在台灣,營業的攤販及機車各佔據了人行道和騎樓,違法路霸的形逛是屢見不鮮,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。
「行人路權」是在保障行人使用道路安全的權利,但是行人也一樣不能侵犯到其他車輛的路權,法律規定行人應該要行走在劃設的人行道上;不能在道路上奔跑玩耍、阻礙交通;穿越道路時不能夠跨越護欄或安全島來過馬路,應該使用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。
如果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照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警察指揮者的指示,或者是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,不靠邊通行者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道路或在交通頻繁的道路或是平交道附近隨意奔跑、追逐、玩耍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會阻礙到交通的情形,毀楚新台幣360罰鍰,或是1~2小時的交通安全講習。
交通規則:
第103條 :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第133條: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應靠邊行走,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坐 、臥、蹲、立,阻礙交通。
第134條
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,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 道穿越,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。
二、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,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,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;未設人行道,而有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;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。
三、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、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,不得穿越道路。
四、行人穿越道路,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,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。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,應小心迅速通行。
五、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,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。
六、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,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。
第135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<行人的安全守則>
1.行人穿越馬路時應該要走行人穿越道、斑馬線、天橋或是地下道。
2.通過交岔路口時應依照交通號誌或是警察指揮。
3.如果在陸上預到大型車,應該要快速往路邊移動。
4.不可以在道路上嬉戲或是奔走。
5.遇到沒有劃設人形道的道路時,應該靠邊行走。
6.外出的時候應該穿鮮豔顏色的衣服。
7.等公車的時候應要排隊,公車來時,按照順序上車。
8.車子已經啟動或是還沒停好時,不可以上下車。
資料來源:http://163.32.158.250/traffic/pedestrian.htm
更詳細的資料:http://163.32.158.250/traffic/pedestrian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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